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王佩琳律師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遠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定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張魁寶(即張鶯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宏銓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陳秀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上久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張鵑如(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
張志聖(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
許李綉春(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惠敏(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丁元(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慧清(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順發
許勢斌(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許李綉美(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許蕙茹(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許勢孟(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6行關於「法定代理人張陳秀花」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張陳秀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