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統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金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
金282,419.76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民國105 年5 月6 日歷
史美金即期匯率1 美金兌換新台幣32.45 元換算,為新台幣9,16
4,5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91,7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91,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