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統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 金282,419.76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民國105 年5 月6 日歷 史美金即期匯率1 美金兌換新台幣32.45 元換算,為新台幣9,16 4,5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7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91,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