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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等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經濟部工業局臺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敏誠 複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經濟部工業局臺南科 技工業區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李世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 定代理人王敏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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