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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等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請求返還擔保金等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10,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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