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陳素美
訴訟
代理人 姜承穎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被 告 王懿玲
吳金娥
林彥沂
張文政
陳志堅
陳秋桂
黃美華
楊志清
蘇孟君
蔡雯錦
蘇秝蓁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
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