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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2,574元【計算式:本院第一審判決 主文所載上訴人應拆除返還被上訴人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判決附圖編號A至J所示水溝 之面積(1.00㎡+2.28㎡+2.39㎡+2.58㎡+2.64㎡+2.80㎡+ 2.93㎡+3.07㎡+3.22㎡+2.96㎡)×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 現值20,200元/㎡=522,57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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