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素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2,574元【計算式:本院第一審判決
主文所載上訴人應拆除返還被上訴人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如判決附圖編號A至J所示水溝
之面積(1.00㎡+2.28㎡+2.39㎡+2.58㎡+2.64㎡+2.80㎡+
2.93㎡+3.07㎡+3.22㎡+2.96㎡)×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
現值20,200元/㎡=522,574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8,5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