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鄭鈞鴻
兼 前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吳尚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王 淳律師
陳東良律師
被 告 鄭智元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楊家明律師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105年度訴字第871號、105
年度訴字第891號、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原登記於訴外人鄭百
晴(已於民國103年4月27日死亡,係原告吳尚真之配偶,原
告鄭鈞鴻之父親)名下之自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40,000股
股權、百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權、自強文具工
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4,000股股權、百強貿易有限公司260,
000股股權之利益交付予原告吳尚真,
惟原告吳尚真已對
上
開自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百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強文
具工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百強貿易有限公司起訴請求應將
其等股東名簿
所載訴外人鄭百晴之股份變更登記為原告吳尚
真所有,並分別由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105年度訴
字第871號、105年度訴字第891號、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
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以下合併簡稱
系爭訴訟事件)
審理中。又系爭訴訟事件需確認訴外人鄭百晴在
前揭公司之
股權是否為其所有,而此
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前提,即本
件訴訟以系爭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揆諸首揭
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