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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鄭鈞鴻 兼 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尚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王 淳律師       陳東良律師 被   告 鄭智元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楊家明律師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105年度訴字第871號、105 年度訴字第891號、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原登記於訴外人鄭百 晴(已於民國103年4月27日死亡,係原告吳尚真之配偶,原 告鄭鈞鴻之父親)名下之自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40,000股 股權、百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權、自強文具工 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4,000股股權、百強貿易有限公司260, 000股股權之利益交付予原告吳尚真,惟原告吳尚真已對上 開自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百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強文 具工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百強貿易有限公司起訴請求應將 其等股東名簿所載訴外人鄭百晴之股份變更登記為原告吳尚 真所有,並分別由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105年度訴 字第871號、105年度訴字第891號、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 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以下合併簡稱系爭訴訟事件) 審理中。又系爭訴訟事件需確認訴外人鄭百晴在前揭公司之 股權是否為其所有,而此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前提,即本 件訴訟以系爭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揆諸首揭 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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