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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雷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吳任偉律師 被   告 深圳市艾博爾新能源有限公司(ABLE NEW ENERGY C       O., LTD) 法定代理人 John Stephen Heir 以上原告與被告深圳市艾博爾新能源有限公司(ABLE NEW ENERGY CO., LTD)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並提出其公司登記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深圳市艾博爾新能 源有限公司(ABLE NEW ENERGY CO., LTD)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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