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修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原告終止「平屋 頂」部分之租約為有理由,則㈠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範圍為 何?有無包括「斜屋頂」、「綜合型」部分之租約?理由為何? ㈡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容量為何?如何計算?若無法計算, 原告得否一部終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