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謀偉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修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請
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原告終止「平屋
頂」部分之租約為有理由,則㈠原告合法終止
系爭契約之範圍為
何?有無包括「斜屋頂」、「綜合型」部分之租約?理由為何?
㈡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容量為何?如何計算?若無法計算,
原告得否一部終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