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謙
被
上訴 人 蓁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森
被上訴 人 本篤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安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蓁富有限公司、本篤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4,225
元(蓁富有限公司3,344,787元、本篤企業社3,569,438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04,2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