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被上訴 人 蓁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森 被上訴 人 本篤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安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蓁富有限公司、本篤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4,225 元(蓁富有限公司3,344,787元、本篤企業社3,569,43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4,2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