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董家均
訴訟
代理人 林于翔
蕭麗琍
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李冠德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黃尹信
法定代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牽涉本訴
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停止事由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
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