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許富翔
訴訟
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曾文枝即馮國豪之
繼承人
被 告 馮善居即馮國豪之
繼承人
被 告 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章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
準備書狀於本院
,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理 由
一、
按審判長如認
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
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
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載明確定之
訴之聲明、
請求權依據及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原告107年3
月22日準備書三狀已敘明部分金額不請求,
惟並未重新整理
現請求金額及項目,並經被告仕安公司於107年4月20日具狀
陳報請原告應具狀確認訴之聲明,惟
迄未提出),並就被告
有爭執之各項損害金額列明證據清單,如有多項證據,請就
各爭執事項,一一列明證據清單,如係書證載明證據名稱及
內容,並說明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如係人證載明證人姓名
、地址,如係尚需調查或鑑定事項,請載明
聲請調查單位及
聲請調查或鑑定內容。
三、原告應陳報因
本件車禍已領取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金額明細
及與
上開確定訴之聲明及損害項目之關聯性。
四、原告就其任職薪資部分曾提出證物18在職證明書部分,業經
被告否認真正,請原告應就該私文書之真正另為舉證,並請
提出震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全體股
東名冊資料。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