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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許富翔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曾文枝即馮國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馮善居即馮國豪之繼承人 被   告 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章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載明確定之 訴之聲明請求權依據及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原告107年3 月22日準備書三狀已敘明部分金額不請求,並未重新整理 現請求金額及項目,並經被告仕安公司於107年4月20日具狀 陳報請原告應具狀確認訴之聲明,惟未提出),並就被告 有爭執之各項損害金額列明證據清單,如有多項證據,請就 各爭執事項,一一列明證據清單,如係書證載明證據名稱及 內容,並說明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如係人證載明證人姓名 、地址,如係尚需調查或鑑定事項,請載明聲請調查單位及 聲請調查或鑑定內容。 三、原告應陳報因本件車禍已領取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金額明細 及與上開確定訴之聲明及損害項目之關聯性。 四、原告就其任職薪資部分曾提出證物18在職證明書部分,業經 被告否認真正,請原告應就該私文書之真正另為舉證,並請 提出震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全體股 東名冊資料。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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