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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許富翔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曾文枝即馮國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馮善居即馮國豪之繼承人 被   告 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章 訴訟代理人 吳建生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就兩造學、經歷、身分、經濟狀況等尚有應調查之事 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2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7日具狀陳報上開資料,並提出相關學歷或 專業證照資料;被告仕安通運公司請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如 有司機馮國豪之相關學、經歷資料亦請一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