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許富翔
訴訟
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曾文枝即馮國豪之
繼承人
被 告 馮善居即馮國豪之
繼承人
被 告 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章
訴訟代理人 吳建生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因就
兩造學、經歷、身分、經濟狀況等尚有應調查之事
實,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2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7日具狀陳報
上開資料,並提出相關學歷或
專業證照資料;被告仕安通運公司請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如
有司機馮國豪之相關學、經歷資料亦請一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