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吳佳蓉
被 告 將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叙良
人 弄29號
被 告 吳炯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將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將嘉公司)於民國103年2
月間邀同被告郭叙良、吳炯德為連帶
保證人,各於附表所示
借款日期,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約定
清償日期及利息、違約金如附表各欄所示,每月付息,到期
本金一次償還,利率自借款日起
按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0.5%
機動計息。又依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第7條,遲延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
詎被告將嘉公司於105年1月14日停業且無法聯繫,又依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被告將嘉公司已發生存款不足
退票
5張,金額新臺幣(下同)2,475,000元,依約其對原告所負
之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又被告郭叙良、吳炯德為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債務既
經視為全部到期,
渠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
爰依據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等語。
㈢
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等人到庭均表示對原告起訴之事實沒有意見,因公司營
運有困難,另與原告協商先行繳納利息等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
授信約定書各3份,及保證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洽
談紀錄表、組合查詢徵信報告、加速到期催告函、存摺存款
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往來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
院卷第9至26頁,第52至64頁)。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
爭執,僅
抗辯另與原告協議先行清償利息
云云。
是以,本院
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7,6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
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依上開規定,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
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附表: (新臺幣:元)
┌─┬──────┬──────┬──────┬─────┬───────┬───────────────────┐
│編│ │ │ 借 款 日 │ │ │ 違約金計算
期間及利率 │
│號│ 借款本金 │ 借款餘額 │ │ 利 率 │利息計算期間 ├─────────┬─────────┤
│ │ │ │ 到
期 日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逾期六個月者按左列│
│ │ │ │ │ │ │列利率之1成計付 │利率之2成計付 │
├─┼──────┼──────┼──────┼─────┼───────┼─────────┴─────────┤
│1 │ 1,000,000 │ 1,000,000 │104.09.16 │ 3.3% │自104年12月17 │自10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05.03.16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 │ 1,000,000 │ 1,000,000 │104.10.13 │ 3.3% │自105年1月14日│自10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05.04.13 │ │起至清償日止 │ │
├─┼──────┼──────┼──────┼─────┼───────┼───────────────────┤
│3 │ 10,000,000 │ 10,000,000│105.01.04 │ 3.3% │自105年1月5日 │自10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05.02.04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借款餘額合計12,0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