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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吳佳蓉 被   告 將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叙良 人          弄29號 被   告 吳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將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將嘉公司)於民國103年2 月間邀同被告郭叙良、吳炯德為連帶保證人,各於附表所示 借款日期,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約定 清償日期及利息、違約金如附表各欄所示,每月付息,到期 本金一次償還,利率自借款日起按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0.5% 機動計息。又依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7條,遲延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將嘉公司於105年1月14日停業且無法聯繫,又依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被告將嘉公司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5張,金額新臺幣(下同)2,475,000元,依約其對原告所負 之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又被告郭叙良、吳炯德為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債務既 經視為全部到期,渠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爰依據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等語。 ㈢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等人到庭均表示對原告起訴之事實沒有意見,因公司營 運有困難,另與原告協商先行繳納利息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授信約定書各3份,及保證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洽 談紀錄表、組合查詢徵信報告、加速到期催告函、存摺存款 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往來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 院卷第9至26頁,第52至64頁)。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 爭執,僅抗辯另與原告協議先行清償利息云云。是以,本院 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7,6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 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依上開規定,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 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附表: (新臺幣:元) ┌─┬──────┬──────┬──────┬─────┬───────┬───────────────────┐ │編│ │ │ 借 款 日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借款本金 │ 借款餘額 │ │ 利 率 │利息計算期間 ├─────────┬─────────┤ │ │ │ │ 到 期 日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逾期六個月者按左列│ │ │ │ │ │ │ │列利率之1成計付 │利率之2成計付 │ ├─┼──────┼──────┼──────┼─────┼───────┼─────────┴─────────┤ │1 │ 1,000,000 │ 1,000,000 │104.09.16 │ 3.3% │自104年12月17 │自10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05.03.16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 │ 1,000,000 │ 1,000,000 │104.10.13 │ 3.3% │自105年1月14日│自10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05.04.13 │ │起至清償日止 │ │ ├─┼──────┼──────┼──────┼─────┼───────┼───────────────────┤ │3 │ 10,000,000 │ 10,000,000│105.01.04 │ 3.3% │自105年1月5日 │自10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05.02.04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借款餘額合計12,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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