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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張松琳       張河山       張河修 被 上訴 人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分 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