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被 告 御創間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阮維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08年2
月15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7法庭
宣判,茲因案情繁雜
展延宣判
期日,改訂於108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