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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被   告 御創間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阮維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08年2 月15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案情繁雜 展延宣判期日,改訂於108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