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桂盟鏈條工業有限公司即桂盟企業(香港)有
即 原 告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文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489,50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8,06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