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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桂盟鏈條工業有限公司即桂盟企業(香港)有 即 原 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文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489,5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6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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