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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桂盟鏈條工業有限公司即桂盟企業(香港)有 即 原 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文英 被 上訴 人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華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 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658,068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 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謝蕙如,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收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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