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桂盟鏈條工業有限公司即桂盟企業(香港)有
即 原 告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文英
被
上訴 人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華田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
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658,068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
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謝蕙如,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收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