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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展毅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度司催字第4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尚寶泰科技機械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鹽│民國104年6月│1萬1,075元│GK0000000 │ │ │公司 │行分行 │3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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