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展毅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銘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度司催字第41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
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尚寶泰科技機械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鹽│民國104年6月│1萬1,075元│GK0000000 │
│ │公司 │行分行 │30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