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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豪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邦 訴訟代理人 吳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廖信育│合作金庫商業│豪星貿易股│104年6月30日│504,936元 │NJ0000000 │ │ │ │銀行仁德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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