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石輝
代 理 人 陳基霖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5日
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3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5年5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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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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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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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育電器行 │104年10月30日 │3,780元 │CS0000000 │ │
│ │限公司梁石輝 │南科學園區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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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高佳聯木業有限公司│104年11月30日 │97,183元 │CS0000000 │ │
│ │限公司梁石輝 │南科學園區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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