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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極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榕鈞 代 理 人 劉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亦達光學股份有限公│凱基商業銀行永康分│極寶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7月31日 │60,450元 │BN0000000 │ │ │ │司蔡銘祥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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