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蔣榮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485號
公示催告,並於
104年11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5號
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4年11月20日刊登新聞紙,
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
可佐,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
於105年5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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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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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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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急便鮮食品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104年9月5日 │15,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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