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江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23紙,
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
二、查
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2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4日屆滿(末日為同年1月
2日
適逢星期六為國定假日,順延2日),期間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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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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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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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16505~│23 │23000 │
│ │ │86-ND-0165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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