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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桂冠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陳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8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桂冠花卉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104年1月31日 │252,000元 │HG0000000 │ │ │ │柏村 │營分行 │司 │ │ │ │ │ ├──┼─────────┼─────────┼─────────┼───────┼─────────┼────────┼──┤ │002 │桂冠花卉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104年3月31日 │252,000元 │HG0000000 │ │ │ │柏村 │營分行 │司 │ │ │ │ │ ├──┼─────────┼─────────┼─────────┼───────┼─────────┼────────┼──┤ │003 │桂冠花卉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104年5月31日 │252,000元 │HG0000000 │ │ │ │柏村 │營分行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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