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三地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育霖
訴訟代理人 廖庭悅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遭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年11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11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5月
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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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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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新 臺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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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利成工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三地建築有限公司│104年10月30日 │1,900,000元 │0000000 │
│ │黃有益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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