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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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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三地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訴訟代理人 廖庭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遭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年11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11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5月 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新 臺 幣)│ │ ├──┼─────────┼─────────┼────────┼───────┼──────┼────┤ │001 │鑫利成工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三地建築有限公司│104年10月30日 │1,900,000元 │0000000 │ │ │黃有益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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