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德義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駿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度司催字第50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7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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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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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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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德義設計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郭明吉│104年11月10日 │4萬4,300元│OA0000000 │
│ │公司王駿杰 │銀行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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