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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德義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度司催字第5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7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6個月,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德義設計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郭明吉│104年11月10日 │4萬4,300元│OA0000000 │ │ │公司王駿杰 │銀行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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