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啟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聰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2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
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
卷宗審核無誤。
是以,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
間既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宏憶工程行│臺南第三信用合│104年9月30日│ 18,000元 │MA0000000 │
│ │劉東源 │作社安中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