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昹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正章
代 理 人 陳俐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4
年10月3日不慎將裝有該支票之信封丟棄在垃圾桶而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2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4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22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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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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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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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味珍香餅舖│玉山商業銀行│昹暉企業有│104年10月31日 │37,650元 │0000000 │
│ │林杏如 │東台南分行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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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味珍香餅舖│玉山商業銀行│昹暉企業有│104年10月31日 │24,960元 │0000000 │
│ │林杏如 │東台南分行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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