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翠蓮
代 理 人 陳佳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
公示催告在
案,並於民國105年1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
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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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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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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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開將建設開發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大灣分│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6日 │56,408元 │FS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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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欣堡建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永康分│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10日 │30,875元 │BTA0000000 │ │
│ │司謝煌枝 │行 │ │ │ │ │ │
├──┼─────────┼─────────┼─────────┼───────┼─────────┼────────┼──┤
│003 │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0日 │233,556元 │AJ0000000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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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0日 │46,265元 │ACD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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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0日 │425,298元 │ACD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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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0日 │103,313元 │ACD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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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越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7日 │56,175元 │NJ0000000 │ │
│ │司黃柏逸 │德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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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玄洲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31日 │48,825元 │CD0000000 │ │
│ │司鄭國忠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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