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洪秋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7月
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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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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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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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昀塑膠有限公司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洪秋蘭 │105年1月15日 │34,760元 │AE0000000 │
│ │厚銘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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