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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洪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7月 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弘昀塑膠有限公司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洪秋蘭 │105年1月15日 │34,760元 │AE0000000 │ │ │厚銘 │康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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