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周芃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20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 於105年2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2月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 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 105年8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01│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股票│20 │200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