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5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文弘國際有限公司黃│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104年4月10日 │60,650元 │BTA0000000│ │ │義弘 │ │公司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