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新同益洗衣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家瑋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5號
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5年2月27日刊登聯合報完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除權判決
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
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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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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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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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亮麗專業洗│台灣中小企業│新同益洗衣器│105年1月10日│161,606元 │AE0000000 │
│ │衣有限公司│銀行成功分行│材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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