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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大統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邦 代 理 人 王仁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2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05 年2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 出之報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 ,已於105 年8 月23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劉明木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 年4 月30│27,538元 │AD0000000 │ │ │ │永康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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