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信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欣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
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查
上揭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一件為據,復經本院調
閱104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卷宗,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4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4年11月13
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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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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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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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莊明憲│第一商業銀│信莘實業有限公司│105年4月30日│36,618元 │FB0000000 │
│ │ │行新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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