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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代 理 人 楊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4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4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0月 24日(期間之末日10月22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弘璽建設有限公司劉│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台灣櫻花股│105年2月5日 │108,000元 │EA0000000 │ │ │友榮 │用合作社成功分社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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