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潘徐霄潔
代 理 人 陳嘉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5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5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
出之報紙1份附卷
可稽,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
無訛。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
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判決
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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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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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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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9-ND-1586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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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9-ND-15861-1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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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91-ND-28483-1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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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8-NX-6-0 │股票│1 │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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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8-NX-123-5 │股票│1 │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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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90-NX-407-9 │股票│1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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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91-NX-1020-1 │股票│1 │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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