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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潘徐霄潔 代 理 人 陳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5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5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 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 月,業已屆滿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5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 1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9-ND-15860-0 │股票│1 │1000│ ├──┼────────┼───────┼──┼──┼──┤ │ 2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9-ND-15861-1 │股票│1 │1000│ ├──┼────────┼───────┼──┼──┼──┤ │ 3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91-ND-28483-1 │股票│1 │1000│ ├──┼────────┼───────┼──┼──┼──┤ │ 4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8-NX-6-0 │股票│1 │348 │ ├──┼────────┼───────┼──┼──┼──┤ │ 5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8-NX-123-5 │股票│1 │652 │ ├──┼────────┼───────┼──┼──┼──┤ │ 6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90-NX-407-9 │股票│1 │840 │ ├──┼────────┼───────┼──┼──┼──┤ │ 7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91-NX-1020-1 │股票│1 │4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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