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達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獻崇
代 理 人 李雅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5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5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1月
7日(期間之末日11月6日為星
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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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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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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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達穩貿易股份有限公│105年5月31日 │48,904元 │TI0000000 │
│ │限公司王炳舜 │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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