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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黃重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10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勗瑞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105年2月5日 │21,909元 │0000000 │ │ │ │ │台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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