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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乙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1月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8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寶一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乙榮興業│104年1月30日│18,900元│AI0000000 │ │ │限公司曾煥明 │行佳里分行│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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