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乙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寶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1月
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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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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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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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一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乙榮興業│104年1月30日│18,900元│AI0000000 │
│ │限公司曾煥明 │行佳里分行│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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