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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閎宥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5月 26日、同年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5月26日、同年月27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11月28日屆滿(因105年11月27日適 逢星期日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5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昇鴻寶企業股│聯邦商業銀│閎宥精密│105年6月10日│33,075元 │U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行開元分行│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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