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許蔡金聰
代 理 人 許麗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5年5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
無效等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5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1月
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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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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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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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2058-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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