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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許蔡金聰 代 理 人 許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5年5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 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5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1月 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2058-7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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