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賴茉莉即黃富永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而
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4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
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由聲請人於104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
可佐,並經本院
依職權
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2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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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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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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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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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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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股票│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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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股票│1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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