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慈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哲承
代 理 人 吳佩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4年6月24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
字第335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
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4年8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15日屆滿(末日為同年月14日
適逢星
期日為國定假日,順延1日),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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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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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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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慈光食品有限│臺灣中小企業│松井生技開發│104年8月17日│27,000元│AE0000000 │
│ │公司王哲承 │銀行安平分行│食品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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