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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慈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承 代 理 人 吳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4年6月24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 字第3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4年8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15日屆滿(末日為同年月14日 適逢星期日為國定假日,順延1日),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慈光食品有限│臺灣中小企業│松井生技開發│104年8月17日│27,000元│AE0000000 │ │ │公司王哲承 │銀行安平分行│食品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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