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森廣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森發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
,業已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6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
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
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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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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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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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樺嶺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4年6月30日│24,675元 │H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新營分行│ │ │ │
│ │陳清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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