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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瑞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4年9月18日刊登聯合報完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瑞洋塑膠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105年總統副總統擬 │104年9月4日 │100,000元 │MD0000000 │ │ │ │限公司洪瑞賢 │分行 │參選人蔡英文政治獻│ │ │ │ │ │ │ │ │金專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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