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瑞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瑞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4年9月18日刊登聯合報完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
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瑞洋塑膠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105年總統副總統擬 │104年9月4日 │100,000元 │MD0000000 │ │
│ │限公司洪瑞賢 │分行 │參選人蔡英文政治獻│ │ │ │ │
│ │ │ │金專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