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何貴瑛
上
聲請人因宣告陳穆基死亡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利害關係
人對於失蹤人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須
以有失蹤之事實為先決要件。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
後
住所或
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
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穆基之配偶,陳穆基
於民國98年5月3日從當時之自宅即臺南市○○區○○街○○○
巷○○弄○○號離家,宣稱要去做神仙,此後去向不明,音訊全
無,聲請人曾向警局報案陳穆基為失蹤人口。陳穆基失蹤多
年,
迄今生死不明,
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穆基死亡之公
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陳穆基之音
訊,則聲請
鈞院為
死亡宣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提出
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供參,且
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子陳永龍到庭證述
綦詳(見本件106年2月
20日
訊問筆錄),
惟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失蹤人陳穆基最近7年
之勞健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入
出境資料,查知陳穆基於101年度自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領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合計新臺幣3,532元,
嗣
經本院向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
上開給付之相關資
料,據該公司以106年3月28日回覆函檢附事業商申請書、會
員獎金帳戶轉換授權書(獎金匯入
第三人陳逸楓帳戶)、101
年10月獎金所得明細表、第一商品101年10月行銷活動方案(
均影本)等件在卷
足憑。以此,陳穆基於101年間既有上開所
得收入,
難認其有聲請人
所稱業已失蹤逾7年之情形,
揆諸
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穆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
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