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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何貴瑛 上聲請人因宣告陳穆基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利害關係 人對於失蹤人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須 以有失蹤之事實為先決要件。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 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 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穆基之配偶,陳穆基 於民國98年5月3日從當時之自宅即臺南市○○區○○街○○○ 巷○○弄○○號離家,宣稱要去做神仙,此後去向不明,音訊全 無,聲請人曾向警局報案陳穆基為失蹤人口。陳穆基失蹤多 年,迄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穆基死亡之公 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陳穆基之音 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供參,且 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子陳永龍到庭證述綦詳(見本件106年2月 20日訊問筆錄),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陳穆基最近7年 之勞健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入 出境資料,查知陳穆基於101年度自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領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合計新臺幣3,532元,嗣 經本院向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上開給付之相關資 料,據該公司以106年3月28日回覆函檢附事業商申請書、會 員獎金帳戶轉換授權書(獎金匯入第三人陳逸楓帳戶)、101 年10月獎金所得明細表、第一商品101年10月行銷活動方案( 均影本)等件在卷足憑。以此,陳穆基於101年間既有上開所 得收入,難認其有聲請人所稱業已失蹤逾7年之情形,揆諸 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穆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 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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