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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石賴麗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 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本件上訴係「石賴麗珠」提起上訴或「石明仁」以自身名義 提起上訴?如係石賴麗珠提起上訴,請補正其簽名及印章。 ㈡上訴狀之稱謂欄並未載明被上訴人,本院無法得知被上訴人 係何人?請說明係對「新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 理人「洪永清」提起上訴?另洪淑英並非原審之被告,是否 係誤載,如是,亦請更正之。 ㈢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請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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