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石賴麗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
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上
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本件上訴係「石賴麗珠」提起上訴或「石明仁」以自身名義
提起上訴?如係石賴麗珠提起上訴,請補正其簽名及印章。
㈡上訴狀之稱謂欄並未載明被上訴人,本院無法得知被上訴人
係何人?請說明係對「新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
法定代
理人「洪永清」提起上訴?另洪淑英並
非原審之
被告,是否
係誤載,如是,亦請更正之。
㈢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請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