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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岳麒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 到院,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844,260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07 2 元;至上訴人即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52,101 元,是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 萬9,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各該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